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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ract

怪獸肌力及體能訓練中心
團體課程服務定型化契約
簽約注意事項:本契約簽訂前,消費者請務必詳細審閱。
 
立契約書人

消費者:報名學員本人(簡稱甲方)
聯絡電話:以報名表單填寫之資料為主要聯繫方式
地址:以報名表單填寫之資料為主要聯繫方式

法定代理人:甲方未成年者,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於現場之同意書簽名
聯絡電話:以現場同意書填寫之資料為主要聯繫方式
地址:以現場同意書填寫之資料為主要聯繫方式

業者:薩摩亞商力博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簡稱乙方)
負責人:何旻娟
代表人姓名:何旻娟

茲為甲方於乙方所提供教練服務事宜,經甲乙雙方同意依本契約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  (乙方揭露必要之基本資料)
乙方提供健身指導服務之場所,應符合建築法規及消防法規有關公共安全之相關規定,並揭露下列基本資料:
一、  場所名稱:怪獸肌力及體能訓練中心竹北基地
二、  負責人:何旻娟
三、   履約及場所地址:新竹縣竹北市高鐵二路91號
四、   電話:0935-553222
五、  電子郵件信箱:monstertraininghc@gmail.com
六、  網址:https://www.facebook.com/MonsterTrainingHC
七、  統一編號:90574061
八、  公共意外責任險額度與效期:每年依規定期投保足額保險
(相關資料應主動揭露於現場明顯處及公布於乙方網站以供查證)

第二條  (契約種類、期限、教練比例)
甲方參加健身服務之種類及期限(含所贈與服務堂數),約定事項如下:
  • 自由重量團體課 (一教練多學員運動訓練課程),堂數與期限: 4  堂,使用期限一個月 (報名課程之該月份)
  • 給初學者的八堂課2.0 (一教練多學員運動訓練課程),堂數與期限: 8  堂 (一週2堂),使用期限一個月 (報名課程之該月份)

第三條  (契約總金額、服務堂數、繳費時間)
甲乙雙方簽訂契約自由重量團體課總金額為新臺幣 肆仟 元,或「給初學者的八堂課2.0」總金額為新臺幣 壹萬零五百 ,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如網站公告有其他優惠,則以甲方報名當時乙方所提供之優惠價格為主。
前項契約總金額,除以所有約定服務堂數(包括所贈與服務堂數)所得每堂平均價,作為未完成服務比率應退還餘額計算之依據。
契約繳費時間
  • 躉繳(一次繳清),應於報名網站提交報名訂單後,24小時內繳交。

第四條  (甲方繳款方式)
甲方應將負擔契約總金額轉帳至乙方帳戶,資訊如下:
中國信託銀行 竹北分行
(822)034540694887

第五條  (乙方服務之異動通知)
乙方所提供服務內容與時間如有異動,除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所致者外,應事先公告於網站或營業場所明顯處,或依甲方所留通訊方式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三個營業小時以上。
乙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甲方得擇下列方式之一,請求乙方賠償:
一、退還單次課程費用。
二、折抵至下一期課程費用。

第六條  (暫停之事由與效果)
甲方事先提出相關文件證明或釋明下列事由之一者,乙方應於七工作日內辦理暫停團體課程服務,於停權期間,,課程有效期限順延,或依規定辦理退費:
一、  出國逾一個月。
二、  傷害、疾病或身體不適致不宜運動。
三、  懷孕、育嬰、侍親之需要。
四、  服兵役致難以履約。
五、  職務異動或遷居致難以履約。
六、  其他事由致難以履約。
因前項第二款事由,暫停教練課程六個月後,甲方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於六個月之期間內不能運動者,得依第八條終止契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續費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若前項第二款事由,甲方未能事先提出,得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補辦。(停課日應以醫師註記就診日起計算,若相關文件無法提供受傷或就診日期,則以相關文件開立日期作為退費或延課之起算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並發生社區感染時,位於該區域之直轄市、縣(市)之甲方,準用第一項、第三項規定。

第七條  (不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契約者,業者應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退費:
一、  累計團體課程契約量(含同一乙方不同教練),已達每週平均逾五堂課。
二、  乙方變更履約地點,未經甲方同意。
因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終止契者,乙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八條  (可歸責甲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於期限屆滿前,得隨時終止。契約期限屆滿後,未使用剩餘堂數,乙方得不予退費。
甲方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乙方應依下列規定計算費用,不再另行扣費: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甲方未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者,乙方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甲方已使用服務而終止契約:
()應退餘額之計算:按未完成服務堂數占契約總價額比例退還餘額。
()手續費之計算:應退餘額20%計。但以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第九條    (不可歸責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               
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難以完成本契約之服務時,任何一方得終止契約,乙方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條   (不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甲方有影響乙方營運之不當行為情節重大,經勸告無效者,乙方得終止契約,並應依未服務之堂數(含所贈與服務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用、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

第十一條  (可歸責乙方事由之終止與效果)
可歸責乙方之事由致無法繼續提供約定服務(含所贈與服務堂數),應依未服務之堂數計算餘額退還予甲方,不得收取手續費、違約金或任何名目之扣費。
前項退費,應準用八條手續費所定方式計算違約金額度支付予甲方。

第十二條  (甲方是否需預約才可消費)
甲方參加團體課程應於開班簽約前確認上課時間,
甲方無法依約定時間參加教練服務時,須事先通知,且應與原定開始服務時間相距三個營業小時以上。
甲方未依前項約定時間方式通知,補繳一對一教練場地費用新臺幣三千八百元後得補課。

第十三條  (終止契約之通知及退款方式)
甲方依契約規定終止本契約,得以書面或於乙方場所填表(乙方應於簽收後出具證明交予甲方收執)通知時,即生效力。
甲方於辦理退費時,應繳回乙方收費時所開立之發票,俾依法處理因退費所生之會計及稅務事項。乙方並應於甲方依前項方式通知並繳回發票後15日內將應退款項匯至甲方指定金融機構帳號。

第十四條  (契約讓與第三人)
甲方於契約期間屆滿前經乙方同意,得讓與契約予第三人,契約之內容不因讓與而受影響;就契約之讓與,乙方收取手續費新台幣六百元。

第十五條  
(贈敏約款及其效果)

乙方以商品及其他內容為贈品者,於契約終止時,不得向甲方請求返還該贈品或主張自應返還費用當中,扣除該贈品價額。
乙方以課程堂數為贈品者,應將各該期限及堂數,合併納入契約範圍計算之。

第十六條  消費資訊及廣告
乙方之廣告,均為契約內容。乙峰應確保其廣告內容真實,其對家方所應負義務不得低於前項廣告內容。

第十七條   (揭明爭議處理程序)
甲乙雙方發生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申訴及申請調解。

第十八條   (準據法)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第十九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條    (未盡事宜之處理)
本契約有未盡事宜者,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信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二十一條  (契約文件交執)
本契約書乙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